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订婚见面礼属于赠与吗

发布时间:2026-06-1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我们可以明确订婚见面礼的法律性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:“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” 订婚见面礼若符合“无偿给予”且“受赠人接受”的条件,即构成赠与。若赠与人无证据证明见面礼附“订婚”条件,则属于无条件赠与;若有证据(如聊天记录、证人证言)证明赠与人明确以订婚为前提给予见面礼,则属于附义务赠与(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一条)。因此,订婚见面礼是否属于赠与需结合是否存在附条件约定判断,但通常情况下,若无相反证据,见面礼可被认定为赠与。
针对订婚见面礼的处理,以下是几点实用建议:
1. 明确赠与意图:赠送见面礼时,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明确是否附订婚条件,避免后续争议;
2. 保留证据:保存见面礼的支付凭证、双方关于见面礼的沟通记录(如微信聊天、短信),若涉及大额金额,可要求签订书面协议;
3. 协商优先:若因见面礼产生纠纷,先与对方协商,明确双方对见面礼性质的认知;
4. 咨询律师:若协商无果,及时咨询专业律师,根据证据情况判断是否可主张返还。
选择解决方案时,需重点考虑证据是否充分(如是否有附条件的证明)及当地习俗对见面礼的认定。若您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情况,欢迎向我们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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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订婚见面礼是否属于赠与,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以下为您详细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定性:
订婚见面礼通常可能被认定为赠与,但需区分不同情况:
1. 若双方明确约定见面礼是无条件的礼节性馈赠,且无证据证明附订婚条件,则属于一般赠与;
2. 若见面礼金额巨大,且当地习俗中见面礼与订婚直接挂钩(如未订婚需返还),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;
3. 若赠与人明确表示“以订婚为前提”给予见面礼,且受赠人知晓该条件,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。
关于订婚见面礼是否属于赠与,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。
1. 若存在双方无明确订婚约定,仅为礼节性赠送见面礼的情况:此时见面礼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,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;
2. 若存在见面礼金额远超当地习俗标准,且双方口头约定“未订婚需返还”的情况:此时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,若未订婚,赠与人可主张返还;
3. 若存在赠与人明确表示“以订婚为前提”给予见面礼,且受赠人接受的情况:此时属于附义务的赠与,若受赠人未履行订婚义务,赠与人可撤销赠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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